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47號債權人原民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巷12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或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㈡本件債權之證明。㈢請補正具狀人部分原民通運公司之公司章(或持原民通運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來院補蓋章)。」,該通知已於97年1月29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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