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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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涂曉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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