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間聲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