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2號債權人 賴麗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晨淏 即 張承平 、 林文婷 、 陳瑀婕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晨淏即張承平、林文婷、陳瑀婕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等,債權人固於109年1月20日帳單資料、退票記錄、債權憑證與地檢署傳票等件,惟前開文件之相對人為寶儷國際有限公司,並非個人,是債權人仍未釋明債務人等三人係以個人名義構成對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