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13號聲請人 黃順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1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摩根新興日本基金2581341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