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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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00號聲請人 張承勳
張智雯 兼訴訟代理人 張文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碱股份有限公司)78-NX-21276-61140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碱股份有限公司)79-NX-31824-01133.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碱股份有限公司)80-NX-61104-41174.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碱股份有限公司)78-NX-27381-21105.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東碱股份有限公司)79-NX-4401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