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5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徐城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定法院之管轄,
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3年6月9日對被告 義智涵 起訴清償債
務,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竹縣關西鎮○○里0鄰○○00號,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
訟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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