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辜舒苹
       辜姵均 (原名 辜珮君
       辜韋翔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辜薇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辜凱亮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萬柒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辜凱亮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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