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64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虹語
被 告 陳雅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職權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