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42號
法定代理人 沈東昇
訴訟代理人 許恭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政昕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一、被告劉政昕之母(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
統一編號,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