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212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八號限定繼承事件全部卷宗,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6月12日就對債務人 周金嘉華 尚未清償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包括利息、違約金、代墊訴訟費用及其他從屬之權利等)、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讓與聲請人即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並陳明聲請人現為債務人之合法債權人。茲因債務人於93年1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對該債權尚有疑義而有確認之必要,爰依法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97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限期優惠還款暨債權讓與通知書、本院93年度繼字第138號民事裁定等件(見本院卷第5至19頁)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職權諭知聲請人取得該卷內文書後,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