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仲田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99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164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993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1640號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69至73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另被告緩起訴期間為2年,自108年10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止,且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亦有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報告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緩字第285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及108年度緩護療字第725號觀護卷宗可稽。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經送請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鑑定,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北市鑑毒字第26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50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包裝、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俱視為一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