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朴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尤妍芝 法定代理人 尤庭蓁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被告 林鈺娟
蔡銓洊 即嘉義縣私立哈佛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朴簡字第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尤妍芝對本院110年度朴簡字第100號,被告林鈺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簡毓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