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孟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孟龍因施用毒品,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3號等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如附表所示物品,送驗含有毒品成分部分,分別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佐。毒品與吸食器無法析離,屬違禁物,另扣案玻璃球、分裝杓係被告所有供吸食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至被告於109年5月24日經警查獲甲基安非他命與大麻部分,另行簽分偵辦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本條規定所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雖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而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檢察官偵查後,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士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53號等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該中心
109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年
8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
109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810號鑑定書、109年
7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27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
9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士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3號卷第81頁、10
9年度毒偵字第1493號卷第129、171至173頁、19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4973號卷第48頁、59頁),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吸食器具、玻璃球吸食器、分裝勺與菸捲等物上既均殘留有無法析離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整體即與毒品無異,應認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均含毒品成分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附表┌──┬──────────┬─────────┬────────┐│編號│應沒收銷燬之物│鑑驗結果│備註│├──┼──────────┼─────────┼────────┤│1│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士檢110年度毒偵││││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字第253號卷第77││││命成分。│-81頁(新北地檢│││││移送保號:109年│││││度紅保字第3944號│││││)。│││││士檢109毒偵1493│││││卷第35、37頁。│├──┼──────────┼─────────┼────────┤│2│黃色粉末1袋(毛重│黃色粉末1袋驗出海│士檢109毒偵1493│││0.3740公克)、玻璃球│洛因、玻璃球吸食器│卷第35-36、56│││吸食器1組、菸捲2支│1組以乙醇沖洗,檢│-67、129-148、│││(總重1.79公克)、白│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67-173、199頁│││色透明晶體5包(總毛│非他命與安非他命成│(士檢109年度毒│││重8.50公克、總淨重│分;菸捲2支驗出海│保字第711、712│││7.80公克)、分裝杓2│洛因;白色透明晶體│、713號)。│││支。│5包驗出甲基安非他│││││命。││├──┼──────────┼─────────┼────────┤│3│粉末3包(毛重3.09公│法務部調查局109年│士檢110年度毒偵│││克)。│7月2日調科壹字第│字第254號卷第││││00000000000號鑑定│17-19頁(新北檢││││書(均驗出第一級毒│移送保號:109年││││品海洛因成分)。│度煙保字第285號│││││)。│││││新北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508號卷第│││││13、49、50、│││││59頁。│├──┼──────────┼─────────┼────────┤│4│淡褐色晶體18包。│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士檢110年度毒偵││││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255號卷第17││││字第C0000000號毒品│、19頁(新北檢移││││成分鑑定書,驗出第│送保號:109年度││││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安保字第1405號)││││命成分。│。│││││新北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973號卷第│││││12、15、17-22、│││││45-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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