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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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91號上訴人 鄭謝泄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增熒 因本院106年度婚字第591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