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思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1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思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冒用醫院名義偽造診斷證明書並持以行使,顯然欠缺法治觀念,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共3紙,已經被告交付宇祥公司,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1313號被告賴思蘋女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林宜萱 律師 段誠綱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思蘋原係宇祥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宇祥公司)員工,民國103年1月至同年3月間,為向宇祥公司請假,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住處,分別利用網際網路下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下稱台北榮民總醫院)、壢新醫院及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北分院(下稱慈濟醫院)載有印文之診斷證明書樣式,並以電腦軟體小畫家填寫姓名、疾病於各該診斷證明書上,再將檔案攜至新北市○○區○○街00○0號宇祥公司內列印之方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偽造附表所示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共3紙作為請假之證明,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不實應診日期之次日持向宇祥公司請假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宇祥公司、台北榮民總醫院、壢新醫院及慈濟醫院。
二、案經宇祥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賴思蘋之自白│坦承以前揭方式,先後││││偽造3紙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向告訴人宇祥公司││││請假之事實。│├──┼─────────────┼──────────┤│2│證人即宇祥公司負責人 郭哲宏 │全部犯罪事實。│││於偵查中之證述││├──┼─────────────┼──────────┤│3│台北榮民總醫院、壢新醫院及│佐證分別被告偽造台北│││慈濟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各1紙│榮民總醫院、壢新醫院││││及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且持向告訴人請病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先後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間,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檢察官黃致中附表:
┌──┬───────────┬────────────┐│編號│被告偽造之文書名稱│不實應診(即請假)日期│├──┼───────────┼────────────┤│1│財團法人佛教慈濟醫院台│103年1月23日│││北分院診斷證明書││├──┼───────────┼────────────┤│2│壢新醫院診斷證明書│103年3月6日│├──┼───────────┼────────────┤│3│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103年3月10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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