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翰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協成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9,0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