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9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許至翔
被   告  林吟蓁  已於101年9月1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林吟蓁清償
借款,惟查,林吟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
起訴前之101年9月1日死亡,有被告林吟蓁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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