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佐弦企業有限公司等七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零陸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捌拾陸萬叁仟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陸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零貳元,尚不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