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執聲丙字第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二日犯傷害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二號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石家禎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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