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永和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永和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應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張永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