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0號
檢察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桂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0號
檢察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桂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