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劉芝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芳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欠缺
應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取相關資料,原告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後具狀確認為其所指被告之住所後,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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