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告 曹春木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宋易修 律師 賴又豪 律師 王俊鳳 被告 景佑宮 法定代理人 蔡承享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4號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
判決頁數及行數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第7頁第22行被告應自111年11月4日起,至被告返還其占有系爭土地…被告應自110年11月4日起,至被告返還其占有系爭土地…原判決第8頁第14行…自111年4月1起,至被告返還其占有系爭……自110年4月1日起,至被告返還其占有系爭…原判決第11頁第12行被告自111年4月1日起至返還占有土地之日止…被告自110年4月1日起至返還占有土地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