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更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28號),前經本院為第一審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
60號)後,因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9月23日以98年度抗字第956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518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仿冒「PRADA衣服3件、TOMMYHILFIGER外套6件、Timberland外套7件、LACOSTE衣服4件、Dior衣服10件、MARLBOROCLASSICS外套22件、Marlboro牛仔褲1385件、CK衣服74件及Levi's衣服530件、Levi's外套20件」,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復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又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518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PRADA衣服
3件、TOMMYHILFIGER外套6件、Timberland外套7件、LACOSTE衣服4件、Dior衣服10件、MARLBOROCLASSICS外套22件、Marlboro牛仔褲1385件、CK衣服74件及Levi's衣服530件、Levi's外套20件」,確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展售之商品,此業經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供明在卷(見本院98年10月22日訊問筆錄),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依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仿冒PRADA衣服3件、TOMMYHILFIGER外套6件、Timb││erland外套7件、LACOSTE衣服4件、Dior衣服10件、││MARLBOROCLASSICS外套22件、Marlboro牛仔褲1385件││、CK衣服74件及Levi's衣服530件、Levi's外套2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