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勞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上字第13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中投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複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等八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1,8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