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軍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軍上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94年度法仁判字第127號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法院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92年桃判字第118號;起訴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檢察署92年園偵訴字第0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l項、第395條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軍事審判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於上訴高等法院之軍事案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4年9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述對原判決之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206條第l項,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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