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440號再審聲請人即告訴人乙○○○受判決人戊○○
丙○○丁○○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1年度重上更(七)字第99號,中華民國92年3月4日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告訴人,並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或自訴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人如有法定之再審理由,可檢具相關證據請求檢察官提出再審之聲請,併予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