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5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巷11弄指定辯護人 鄭聯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33號,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宋祺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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