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66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8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