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29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0六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0六號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二號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檢察官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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