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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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建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字第55號上訴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韋億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99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9,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