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葉芊妤 被告 歐良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7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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