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觀之兩造間約
定條款第12條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該約定事項書面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
本件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