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 莊信傑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被上訴人鼎勵規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蓮珠 被上訴人 莊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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