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7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曾添 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張文歆張文立張獻憶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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