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97號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2項規定,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該裁定於104年5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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