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宗惠選任辯護人卓忠三律師
謝允正律師 卓品介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
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杜宗惠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103年1月13日因病辭世,有死亡證明書、戶役政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證,是本案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