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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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52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潘天慶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9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