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張玉璇
上原告與被告 孫文俊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
,並提出民事準備狀,記載請求返還之物品明細及本件訴訟所需
證據,暨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
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