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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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旻義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3年
7月3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年7月4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經本院於103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已於103年8月4日收受上開命補正裁定,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迄至103年8月20日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