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李天慧 被告 古嬌妹 被告 鄭蔡碧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㈠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及7號等兩間房屋(下稱系爭5號及7號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顯示系爭
5號及7號房屋之課稅現值均各為新臺幣(下同)141,800元,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3,600元。
㈡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05,696元【計算式:面積4394點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34元×權利範圍426/10
800=5,205,6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㈢上開兩項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核定為5,489,296元【計算式:
283,600元+5,205,696元=5,489,296元】。
二、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5,489,296元,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9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