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撲克牌陸拾伍張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443號被告 林清華 等賭博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0年4月8日期滿,扣案之物(詳如99年度保字第4236號、偵查卷內記帳單1張),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清華等5人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之規定,於99年3月13日以99年度偵字第644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至100年4月8日期滿,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被告林清華等5人為警查獲後,經警查扣之撲克牌65張,為被告等人所共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 陳耀慎 、 江明忠 供陳明確,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