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九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正則 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則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正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在中華民國一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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