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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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江銘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76、791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928、58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曹江銘(下稱被告)因犯加重竊盜罪,經原審以民國102年度易字第776、79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係記載「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76號」;「主旨:為判決不服上訴乙事。」;「理由:理由後補。」,因原審係將102年度易字第776、791號刑事案件製作同1份判決,而被告上訴狀雖僅記載「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76號」,然同時記載:「主旨:為判決不服上訴乙事。」,並未聲明僅就原判決中有關102年度易字第776號部分上訴,該部分案號之記載,應解讀為被告對上訴狀之記載不夠嚴謹,尚難逕認被告僅就原判決中有關102年度易字第776號部分上訴。從而,被告既未聲明為一部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定被告上訴範圍及於原判決中有關102年度易字第791號部分,核先說明。
二、次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67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犯加重竊盜罪,經原審以102年度易字第776、
791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被告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以書狀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狀僅記載「主旨:為判決不服上訴乙事。」;「理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案被告係於102年11月6日收受判決,上訴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上訴屆滿日為102年11月21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12月11日前補提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27日,分別送達被告位於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之住所及彰化縣社頭鄉○○0巷000弄00○00號之居所(被告原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已於102年11月27日出所,並103年2月6日始行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有上訴書狀、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原審
102年度易字第776、791號刑事裁定及被告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詳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卷第3至5、8至10、12至13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原審法院收文收狀資料、刑事庭當事人訴訟書狀查詢表、訴狀查詢表、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詳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卷第14至18、29至32頁),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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