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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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該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登記資料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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