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二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辜大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藍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和平分行│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柒萬叁仟伍佰元│B0000000││││││││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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