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8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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