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8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興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