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93號

原告英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英詩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6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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