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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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40號
原 告 林玉珊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 黃秋菊 (原名:黃
秋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